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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不能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

         

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企改革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民事纠纷案件时,设置了一个"除权期",这将使企业产权不至于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以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为例,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按照企业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对此种债务本可以判由购买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但考虑到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没有折算在购买价中,购买者也不知情,由购买者承担该笔债务显然有失公允,也不利于维护和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文摘》 |2003年第2期|P.8-8|共1页
  • 作者

    李国光;

  •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企业体制;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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