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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大能否对党委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

         

摘要

《人大建设》2000年第8期争鸣园地,刊登了梁国正撰写的题为《人大能否对党委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文章(简称梁文),就湖北省枝江市人大常委会纠正该市顾家店镇党委违法"罢免"3名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做法提出了"疑问"。认为枝江市人大常委会直接监督顾家店镇党委纠正违法事件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并认为枝江市人大常委会这种不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办事的做法,忽视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领导核心的关系,会削弱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甚至会造成脱离党的领导的危险,发展下去将会造成党的领导的削弱,甚至放弃党的领导或脱离党的领导。笔者认为,梁文上述观点值得商榷。第一,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要职权,依法要求违法主体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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