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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欺诈还是信用卡诈骗

         

摘要

恶意透支,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之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于透支是银行允许存在的一种信用卡使用方式,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使用信用卡骗钱骗物,不仅给发卡银行带来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这些不法行为中,有些是明显的诈骗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有些则是民事欺诈行为,仅仅是为了一时的急需而短期占有或是商业需要临时融资。由于两者在方式上、后果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对二者进行界定就显得困难重重。笔者结合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案例,对此进行粗略探讨。   一、案情   个体户李某开办了一个蛇养殖场。为了融资,李某于 1995年 8月,通过本市中国银行信贷科的职员刘某认识了该行信用卡科的杜某(系该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田某、林某等人。李向杜等人介绍了蛇类经营情况并希望他们能帮忙给蛇场贷款。杜等人为了给信用卡科小集体创收,加之见蛇类生意前景很好,于是杜便同意李某在信用卡科申办一张公司卡,并指派林某与刘某、李某一道去广州等地考察蛇的市场行情(其间林某、刘某与李某私下签订了私人做蛇生意的协议),李在...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1年第4期|38-40|共3页
  • 作者

    陈晓;

  • 作者单位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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