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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非物质性违法所得也应处置

         

摘要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款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打击贪利性犯罪,使犯罪分子不致因其犯罪行为而得到财物上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然而,现实中并非所有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都是财物。除财物之外,还包括其他非财物性的利益。对于这类违法所得,尽管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款也作了一些明确的处罚规定,但相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仍嫌不够。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则案例:某县检察院根据举报查处了一起王某、李某行贿、受贿案件。该案中,李某通过行贿手段,使其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儿子被调入某行政机关,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行、受贿人最终都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行贿人用于行贿的数万元人民币也被依法追缴。但对于如何处理行贿人之子被非法调入行政机关一事,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虽然也向有关部门发出了要求将李某儿子调离行政机关的检察建议书,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领域中的权钱交易现象仍呈有增无减趋势,行贿人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特别是非财物性利益的形式更是千变万化。对于此类违法所得,如果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处理,势必造成行贿犯罪分子仍然能够取得不正当...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1年第4期|53|共1页
  • 作者

    成效东;

  • 作者单位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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