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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宽带使用费差价的行为能否定罪

     

摘要

2004年至2005年间,李某利用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ADSL宽带家庭用户与单位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同,通过电信公司内部人员,获取了大量宽带单位用户的资料。然后,李某到多家公司企业,谎称是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以低于电信公司对单位宽带用户收费标准为条件,用李某设立的上海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公司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为它们提供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尔后李某用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向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申请私人宽带接入服务,后买通上海电信公司安装工人将私人使用的宽带线路接入与其签订过协议的各公司企业,再以上海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述公司企业按单位使用宽带的收费标准打折,收取宽带网络使用费,然后再按私人用户的标准向上海电信公司付费,从中获利。到案发时,李某利用此手法操作9次,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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