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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进行认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督促纠正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件不当批复

         

摘要

1998年12月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宁县人民法院的一件请示批复,引起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重视。1998年6月2日,建宁林业检查站对柯帮进等人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毛竹的案件,依据《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第46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了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建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建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能否依据《实施办法》第46条第四项规定问题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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