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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现平等选举权的维度——兼谈选举权'四分之一条款'

     

摘要

@@ 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既是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rn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但现行<选举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六条则规定农村人□的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人□的四分之一.一人一票,表面看来,公民的投票权是平等的,但在平等的背后则掩盖了每一票价值的不平等."四分之一条款"不仅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格格不入,削弱了农民的权利,也损害了选举制度的权威,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2009年第4期|8-10|共3页
  • 作者

    郑明怀;

  • 作者单位

    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政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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