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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机制的完善——从立法法的修改说起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特别增强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力度,并对"主动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众所周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监督职能,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 》 |2015年第10期|26-29|共4页
  • 作者

    戴激涛; 杜春燕;

  • 作者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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