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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超范围'审查意见的答复体会

         

摘要

专利代理人在代理实务中,经常会收到关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意见.根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何针对"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意见作出能充分证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并未超范围的意见陈述是代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分享了通过正面论述和反面论述相结合来答复该类审查意见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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