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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农民采砂设备,三家行政机关被判违法

         

摘要

案例摘要:据《法制日报》报道,四年前——2007年8月,浙江省三门县农民何小林与三门县国土局签订了一份《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这一年的11月底,三门县国土局向伺小林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在合同期的两年间,何小林先后投入342万余元购置采(制)砂设备并实施了采砂行为.2009年10月23日,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横渡镇政府向何小林发出《告知书》,内称:何小林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即日起应停止开采和加工,并于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场地内采(制)砂石料的设备,逾期则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2009年12月15日,何小林的采(制)砂设备被国土局、水利局、横渡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损失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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