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党的生活(黑龙江) >贪官何以敢“得罪”国法却不敢得罪人?

贪官何以敢“得罪”国法却不敢得罪人?

     

摘要

广州一个叫王宝林的城管队队长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贿赂,共计432万元、黄金制品500克。为此,王宝林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起诉。在庭审中,王宝林说:'行贿人是见不到我的,都是通过中间人来行贿。这些中间人都是有权有势的人,如果我不收的话,得罪不起。'因为害怕得罪人,所以'被迫'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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