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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无必要增设公职人员“收受礼金罪”?

     

摘要

据《京华时报》报道,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如果公职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这条消息被媒体发布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不过,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的相关草案中“,收受礼金罪”的条款并未列入。对此,草案说明解释“:考虑到这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未列入本草案。”尽管如此,围绕这个话题的争议仍在继续。有人认为“,收受礼金罪”能有效遏制公职人员以礼尚往来名义掩盖受贿行为,是密织法网的客观要求;也有人觉得,增设“收受礼金罪”既无必要,又不具备可操作性,很容易沦为“口号立法”。本刊邀请持不同观点的两位嘉宾——法学学者杨天军和资深检察官曹元新一起讨论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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