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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施行

     

摘要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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