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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病历证据效力的质疑

         

摘要

电子病历,是记录有关病人健康和诊疗状况的终身电子信息的载体,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诊疗过程,客观、完整、连续地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是临床进行科学诊断治疗的基础资料。其信息的完整、数据处理、网络传输、诊疗支援、统计分析等是传统纸质病历不能比拟的,因此在全国各大医院得到了快速推广和应用。但是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是否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呢?目前的通说认为病历的证据作用,不因其形式、载体而有所不同,不论是纸质病历还是电子病历,它们在法律上的意义和作用,都主要源于其证据属性。有学者进一步论证了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证据归属、证据效力。也有学者认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电子病历颁发了通行证。但笔者以为,基于纸质病历的现有法律规范具有各种不同层次的要求,并与适用纸质病历的不同层次的安全标准联系在一起,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还面临着不少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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