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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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