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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境内外各地来沪人员的积极配合,本市各项防范“非典”的措施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贯彻,抗击“非典”进展顺利。为了使本市“非典”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并逐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市政府决定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变化,对前已发布的两个防治“非典”《通告》(沪府发[2003]28号、沪府发[2003]32号)中的有关措施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医学观察、健康检测适用对象的调整。 需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调整为:经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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