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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思路以反垄断法预防功能的限度为视角

     

摘要

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助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反垄断法的当代使命。掠夺性定价是典型的资本驱动型、资本资源型的垄断行为,就时序而言分为低价排他和高价补偿两个阶段;就经济逻辑来说,同时兼具排他性和剥削性。数字平台领域已经发生多起形式多样但实质为低价销售的行为,但我国没有关于要件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可依循的案例。主张废除补偿要件的观点,是从行为直接推断后果,完全超越了垄断行为通过侵权法认定的基础法理。忽略因果关系的分析,会极大提高假阳性的风险,有可能被低效的企业利用,干扰大企业的自主商业决策。在此背景下,应当构建以低于成本销售、补偿可能性为特征的要件规则,并经修正适用于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以此作为反垄断法预防功能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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