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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社会主义民族法学特殊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

一、“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是我国民族法学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是我国民族法学的本质规定。我国民族法学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学 ,必须以社会主义为前提 ,必须反映社会主义本质 ,为社会主义服务。邓小平同志指出 :“社会主义的本质 ,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概括十分精辟 ,极富创造性。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二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民族法学要体现和适应社会主义本质 ,就必须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习惯 ,切实把民族法学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服务 ,不能干扰和冲击这个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 ,改革开放就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是中华民族的强国之路。民族法学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 ,就必须与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为改革开放提供有效的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作出科学的论证和符合实际的设计。“社会主义”是我国民族法学首要的第一位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是我国民族法学的又一特点。它包含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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