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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构成

     

摘要

如果按“应知”这把尺子去衡量提供P2P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的过错,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说,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几乎变成“严格责任”。“应知”这个标准几乎一棍子放倒了所有的P2P软件。立法者需要考虑建立新的的过错标准,该标准应该可以激励双方都投入合理的预防措施,并且激励双方进行互利合作,以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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