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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基准——“丁汉忠案”的文本梳理和法理审视

     

摘要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国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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