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台湾地区域外法查明实践之考察

台湾地区域外法查明实践之考察

     

摘要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一贯坚持冲突规范应由法官依职权强制性适用而非任意性适用,且明确把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域外法认定为法律.对于查明域外法的责任,根据其“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法院并无知悉域外法之义务,在法院不知域外法的情形下,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但法院仍“得”依职权调查,而非“应”依职权调查.因此,实践中可经由: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域外法;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当事人与法院协力查明域外法.域外法不能查明时,对于“全部不明”和“一部不明”有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台湾地区域外法查明的实践,为大陆地区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启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