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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儒家理性、公共领域与政法协商——与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的比较研究

         

摘要

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以交往理性观念为基础,以平等参与的商谈民主政治为手段,为解决晚近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提出了处方,是一种理想型的法哲学理论。与哈贝马斯的理论形成对比,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传统中国社会的理性观念则强调:在承认参与者等级关系的基础上,以价值理性制约工具理性,进而达成和谐共识。在其影响之下,中国政法协商传统也与哈贝马斯的构想有相当差距,但是它的现实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哈贝马斯理论的理想主义缺陷,提供了另外一种规范的政法商谈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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