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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业主共有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

         

摘要

某市某新村101幢系六层商住楼。自1999年9月起季某未经该楼业主同意侵占该楼底层东、西楼梯间.并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2003年8月该楼部分业主——33名住户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其享有该楼底层东、西楼梯间的共有权;2.季某返还东、西楼梯间,并返还出租楼梯间所获租金28,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梯间属建筑物共用部位.所有权归该楼全体业主共有.并作出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底层东、西楼梯间归该楼全体业主共有;2、被告季某归还所占东、西楼梯间;3、季某支付原告2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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