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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处理医患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医疗损害赔偿初探

         

摘要

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并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对此,国家高度重视。由于现行处理医患纠纷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医患纠纷的处置依然存在时间长、费用高、社会影响大、医患双方对立性强等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好医患纠纷,合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仍然困扰着患者、医院、卫生行政管理及司法部门等,对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缓解日益尖锐的医患关系,推进和谐卫生行业乃至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医患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民事诉讼,主要有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两种类型;二是医患协商解决,即通常所说的“私了”;三是行政处理。现行处理医患纠纷的三种方式存在如下问题:民事诉讼程序周期长,且比较复杂,断案效率低,耗时、耗神、成本高;“私了”,不具有“保密性”,公立医疗单位法人代表存在触犯刑律的潜在危险,给“纠托”谋取非法利益以可乘之机;行政处理不具有中立性,不易被患方接受,难以有效及时解决纠纷。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考虑医疗损害结果的轻重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机构性质等各种因素。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直接损失即患者因遭受医疗上的损害,而造成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即由于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收益的减少或丧失;精神损害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如:忧虑、绝望、愤怒、悲伤等。从赔偿的角度看,直接损失能够通过一定的货币尺度加以衡量,是由人身损失直接引起或派生的可以计算的损失。患者的直接损失一般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医患纠纷中患者的间接损失应包括: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疗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所区别,不宜过高,因此应当按照“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充分补偿,精神损害酌情抚慰”的原则处理。处理医患纠纷,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必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周密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为创建和谐医院乃至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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