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形式之完善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形式之完善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排除美国式集团诉讼有法律、经济、政治三方面原因,而且证券民事侵权诉讼适用共同诉讼有三大局限性。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形式的完善可分三步进行:(1)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对共同诉讼加以改造,使之向集团诉讼演进;(3)待条件成熟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全面引入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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