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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蚕种的检验和检疫管理

     

摘要

@@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蚕种的检验、检疫工作;蚕种生产者负责蚕种生产过程中的自检工作.进出口蚕种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蚕种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经过省蚕种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著录项

  • 来源
    《现代农业科技》|2000年第7期|3|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5: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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