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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连载之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摘要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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