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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针对卫生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救济机制

     

摘要

患方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解决其与医方的纠纷时,常有后者不予答复、拒绝履行和拖延履行等不作为的情形,但针对其不作为而设计的法律救济机制却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在行政复议机制中,复议机构的中立性不足、复议人员的专业性欠缺、复议审查的程序性约束低;在行政诉讼机制中,行政判决对患方的救济力度弱、执行难。鉴此,应在行政复议机制中,设立卫生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医学、法学专业人员参与复议工作,采用听取意见、调查等非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以增强卫生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程序正义;在行政诉讼机制中针对不作为的不同情形进行裁判,并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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