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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沿河核电项目增值税退税问题研究

     

摘要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4台111.9万千瓦核电机组(1~4号机组)正常商业运营,二期工程2台111.9万千瓦核电机组(5~6号机组)在建。一期工程1号机组2013年商运,2号机组2014年商运,3号机组2015年商运,4号机组2016年商运。5~6号机组预计2022年前全部商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但由于红沿河核电项目各机组建设间隔较短,大批设备和工程采购产生大量留抵税额,导致迟迟不能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优惠政策面临逐渐退坡,对企业经营和税务筹划带来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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