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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政策四省区铁矿石资源税改征60%自2006年1月1日起,湖北、广东、湖南和内蒙古四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已提高至每吨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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