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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使用与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

正 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实行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与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的深入开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管好、用好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安排好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基金的来源和管理1、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由省财政每年从预算中拨出500万元,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2、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并委托金融部门代为发放与回收,以促进基金的周转使用。3、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以项目为依托进行管理,主要支持省重点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4、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采取有偿周转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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