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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运输方式需三思

摘要

空运转改陆运 海豚表演受阻 原告:某海洋馆 被告:某物流公司 200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到门”运输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须在4月28目前将原告租借的两只海豚从A地运至B地,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原告负责海豚的包装并预付全部运费。之后,被告向某航空公司预订了4月25日的航班,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费用。但在货物装机前,机长认为海豚的包装方式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故而拒绝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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