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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质契约的法律效力

     

摘要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现行法均对流质契约持绝对禁止态度,目的是为了避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以及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许可和承认以物抵债协议的新型担保合同方式的法律效力,突破了流质契约绝对禁止的状况.从意思自治、执行中的以物抵债等方面认定流质契约应当有效.但当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流质契约应当认定为无效.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权人应当承担清算义务,将担保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返还担保人.流质契约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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