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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保障措施中的“市场扰乱”——以中美轮胎特保案为例

     

摘要

“市场扰乱”是特别保障措施的启动条件,它的认定标准不同于一般保障条款,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对“市场扰乱”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美国及许多国家宽泛的解释“市场扰乱”的认定标准,滥用特保措施.对此我们应坚持严格的解释原则,借鉴中美轮胎特保案中的裁定意见,更大保护我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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