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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研究

     

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认缴制度的出台.众所周知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了设立公司的门槛.认缴制度体现在新修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首期出资额度的要求以及对于剩余注册资本缴付时间的限制,并且取消验资的特殊法定的法律程序等.很明显的作用是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特别是对微小企业、创新型企业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的一切事宜均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进行任何强制行为,即公司自治权利过大,就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出资出现问题,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威胁,甚至对公司诚实信用产生相应的影响.所以,本文围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股东加速出资进行尝试性探索,希望对以后的立法能起到一点点的建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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