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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探讨

     

摘要

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即是国家准许具有特定慈善目的,符合慈善组织资格的民间组织设立所设置的标准与程序规则的制度规范,也即产生各种慈善组织的制度.[1]目前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慈善属性与法人登记合二为一的捆绑制,另一种是慈善属性与法人登记相互分离的认定制.而《慈善法》刚刚出台,三条例中也对慈善组织的准入进行了界定,即确立了以实行认定制为主,直接登记为例外的双轨并行体制.对于此问题,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完成了从审批制到认定制的转变,以台湾、香港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则更偏向于直接登记制,甚至还有一定条件下的豁免登记制.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实行两者并用的双轨制度,法人资格的取得及慈善属性的认定大大提高了我国慈善组织准入的门槛,因此,改变我国的双重管理体制,既是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慈善法颁布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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