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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

         

摘要

移动支付迅猛发展,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成为了新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该行为的定性需要针对行为本身的行为模式,厘清犯罪的对象及受害人谁属,再与诈骗罪及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本质特征进行对照,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虽然外观上与诈骗罪的行为特征类似,但顾客扫码支付行为却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引起的诈骗罪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该行为的模式更加贴合于盗窃罪秘密窃取和转移占有的本质特征,因而宜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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