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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能否成立盗窃罪——谈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摘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一般的盗窃案中,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以个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集中出现在单位盗用电、气、水等案件中,对相关个人的具体行为能否成立盗窃罪,实践中很有争议。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不仅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更关系到对电力、燃气、水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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