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制与社会 >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谈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原则的特定性,实践中,对该类纠纷所适用的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认识不一,尤其是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更是存在重大的分歧.笔者就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