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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出复议维持决定之复议机关的不可诉性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猛增,其中不乏复议后诉讼的案件。但作出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一律作共同被告却带来诸多问题,造成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开展受限,实践困境极需立法上的适当调整,从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快捷、经济、专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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