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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汉时期的法律方法

         

摘要

先秦秦汉时期法律剧烈变革,法律方法随之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三代时期法官依据规范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和罪刑模糊宽松对应的“法”进行审判,司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不属于卡迪司法,但也不具备法律方法产生的条件。春秋时期的铸刑书刑鼎标志着依照罪刑严格精准对应的律令进行审判的时代来临,法学与名学的结合使得立法、司法中的逻辑性大为增强,法律方法应运而生,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中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为了弥补秦和汉初律令司法机械僵化等缺点,春秋决狱将考虑人情的儒家经义引入到司法中出现的各个法律方法之中,使其在动态过程中与律令互动,利用经义原则化和抽象化等特点解决汉律中存在的法律的模糊、法律的冲突和法律的漏洞等弊病。从而实现了法律方法的初步发展,为以后的情理法模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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