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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受益权

         

摘要

随着服务型社会体系的建设,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组织在生活中的作用也不可小觑。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他们理应享有特定权益的法定受益权,以实现资源最优化,保障法制体系的公正,效率,这也是解决好法益之间冲突的一种途径。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救济扶助的五保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因病因事故死亡后无近亲属等受偿,出现了居委会能否作为死亡赔偿金的法定受益人的争议。接下来,我将会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居委会的责任与义务,居委会能否被拟制法定受益人等方面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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