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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智慧的法律人——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性适用

     

摘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违法婚姻法的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并无造法权能,故该条当属无效,终应被废止或修改。目前,法官应有理性适用二十四条,将其视为推定规则,以夫妻一方举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清为适用前提,不能依据文义解释机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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