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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法律思考

         

摘要

从我国有关环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看,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但是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开始将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由环境监测机构扩展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允许环境监察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不仅影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而且使得环境监察机构获得的监测数据难以成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回归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主体一元化的轨道,并建立有效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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