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益权能的用益物权化

         

摘要

我国用益物权种类不能满足多样化的物的利用需求,收益权能的重要地位没有充分体现,这构成用益物权的外部困境和内部困境。上述困境也阻碍了不动产上收益的流转。现实生活中的公路桥梁、旅游景区等不动产收费权就是不动产收益权的典型类型,但是我国相关规范却将其定性为债权性质的应收账款。这种认定是不准确的,应该予以纠正。收益权能作为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能,应该被法律明确界定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即不动产收益权,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则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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