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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视角下证券市场先行赔付主体的确定机制探讨

     

摘要

先行赔付主体能够主动承担起对受损适格投资者的赔付,是开展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然而,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先行赔付主体在对受损的适格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先行赔付时,面临着法定先行赔付主体职责不清、发行人没有被"直接"划入先行赔付主体范围而仍旧需要先行赔付主体对其进行追偿、先行赔付主体追偿权的实现缺少法律保障等困境。为了形成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适用于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通过明确法定先行赔付主体的职责、把发行人"直接"划入先行赔付主体范围、先行赔付主体不需要必须全额赔付、按比例原则承担超额赔付的责任分配作为解决确定先行赔付主体困境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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