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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原则框架下的意思自治

     

摘要

虽然我国《物权法》第23条坚持交付原则,但否认存在“约定例外”的可能性.对这一立法变化的效力不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进行解读,因为物权法定原则与动产所有权变动并无直接关联,意思自治也不会危及交易安全.鉴于我国《物权法》第25~27条规定的观念交付方式已经隐藏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即使允许默示占有改定,也不会导致对合意原则的替代.由于交付原则只是发挥默示规则的作用,《物权法》第23条仅具有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于交付时点的所有权移转时间,甚至可以完全脱离对转让动产的占有.交付原则通过允许观念交付拓展意思自治空间,合意原则针对非特定物要求特定化,两者的差异已经显著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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