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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恐刑法立法的“预防性”面向检视

     

摘要

恐怖活动犯罪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难题,社会的变迁进一步加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影响,总体上使得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态势愈加严峻.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反恐刑法体系呈现出“预防性”的特征和趋势,形成了典型的预防性反恐罪名群.预防性反恐罪名群虽然契合了当前的反恐政策需要,但在适用上存在潜在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司法的理性和智慧,准确甄别“预防性”面向的潜在风险,使反恐罪名体系在兼顾自身逻辑自洽的同时,与整个刑法体系保持协调、统一.因此,在罪名体系的判断中,要准确、充分且避免重复评价,理顺罪名间的关系;在行刑定量配置中,要克服界限模糊不清的弊病,出台统一的入罪标准;在各罪形态把握中,要慎重分析行为形态,不能忽略未完成形态而一概以既遂处理;在罪名主观判断中,要注意恐怖主义等核心概念的确定性与相对性,注重对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的判断和证明,既不能客观归罪,也要避免主观归罪,真正区分好恐怖主义与其裹挟的正当的宗教教义,从思想根源上切断其为祸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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