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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程序的诉判关系与审执关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18号指导案例

     

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程序在诉判关系和审执关系上存在错配。最高人民法院118号指导案例中的债权人仅诉请撤销,但法院却在此基础上判决返还股权,有违处分原则。鉴于给付效果存在多种解释,宜将其在诉讼中作为主要争点处理。返还关系属于独立的诉讼标的,法院应在释明的前提下对两诉合并审理,如此也有利于债权人明示关于给付效果的具体诉求。以该案为代表的裁判规则认为撤销后返还的给付判决具备执行力,此种理解混淆了主债权抑或撤销权作为执行的权利基础。基于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目的,撤销权判决无需被执行。责任说下的相对人向债权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落实给付关系须以主债权可执行为前提。物权说下的债权人本非受领主体,要求相对人向其履行的主张亦可被解释为关于主债权的诉请,若主债权无法执行则难以介入。如该案原告同时提起主债权给付诉讼,为维护其他竞争债权人的受偿可能,宜将撤销权判决认定为主债权执行过程中确认责任财产所在的线索,该判决原则上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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