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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刑法具体适用--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

     

摘要

【案情介绍】2007年10月,袁荣会在贵州省习水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认识了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三人商量由刘某和袁某寻找女生,带到袁荣会位于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卖淫,由袁荣会联系嫖客。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归刘某和袁某所有。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1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某、康某、王某等11名中小学女生(其中3名未满14周岁,8名未满18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荣会家中卖淫。期间,经袁荣会邀约、介绍,有多名男子先后在其租住房内嫖宿学生。这些人员中,有5名公职人员和1名县人大代表;他们分别是:县职业高中教师冯支洋、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明、县马临工业区土管所所长陈孟然、县人事局干部黄永亮、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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